(2005年)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答案:无答案(当年参考答案为B)
解析:单行刑法是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个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具体条文的修改,不属于单行刑法,目前共有6个修正案,分别颁布于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和2006年6月29日。
本题出在2005年,当年刑法修正案只有五个,所以2005年司法考试给出的参考答案是B,而现在再做该题,已经没有正确答案了。
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法定原则,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和承担的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答案:D
解析:将此题作为填空题来做,不要提前看答案。依次填充的词语是:罪刑、罪刑、罪刑、罪行、刑事责任、罪行。
3.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外国商人在我国犯重婚罪,当然适用我国刑法。
4.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答案:AD【司法部答案:D】
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单位并不能构成本罪,所以A项本当选,但是司法部给定的参考答案中并没有A,我们认为本题应选AD。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于单位的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所以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不应该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并未将单位列为犯罪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是盗窃罪的普通共同犯罪行为。
所以D项表述不正确,应当选。
5.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6.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因此,成立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A项情形属于自首。
该解释第1条还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所以B项中甲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但是没有交代乙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而C项中,作为盗窃罪共犯的甲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乙的犯罪事实,而没有提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D项中甲虽然向监察局反映了自己的受贿的犯罪事实,但是后来不知所踪,属于逃避司法追究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所以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项。
7.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预备
B.属于未遂
C.属于中止
D.不构成罪
答案:B
解析:甲以妇女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未遂。由于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女子,误将男子当作女子实施奸的,无法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女子的性自由,只能成立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8.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答案:D
解析: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既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也包括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一些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无主从犯的划分),所以前三个选项的说法都是片面的。
9.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答案:C
解析:犯罪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公司登记,符合《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公司后又抽逃出资的,符合《刑法》第159条所规定的抽逃出资罪。
10.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答案:D
解析:骗取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将已交纳的税款骗回的,骗回的部分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二款成立偷税罪,并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通说认为是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立法特例。
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B
解析:侵占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乙的存折并没有交给甲保存,同时乙的办公室属于乙的实际控制范围,故此存折也不属于遗忘物,更不属于埋藏物。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以A项不选。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乙的存折放在其实际控制的办公室内,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存折取走,且在乙的追问下仍称不知,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此B项当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自动交出自己控制的财物。本案中甲获得的存折不是乙因为别其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所迷惑,“自动”交出的存折,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项不选。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不存在伪造、变造结算凭证的行为,因此D也不选。
12.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窝藏、转移赃物罪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答案:C
解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只有在非法持有毒品的人不能说明所持有毒品的来源,而司法机关根据已有的证据有不能认定其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运输、贩卖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时,才构成本罪。而本题中,乙能够说明毒品的来源,所以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A项不应选。
窝藏、转移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窝藏、转移赃物罪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乙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所以B项不应选,而选C项。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本题中,乙的行为并没有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甲毁灭罪证等“包庇”行为,故此D项也不应当选。
13.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D.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论处
答案:B
解析:盗窃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行为是行为人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支配关系的过程,在这一点上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甲采取欺骗的方式让乙丧失对股票利益的支配,同时通过证券交易获得同支股票的利益,符合窃取行为的特征——操纵证券价格罪是故意使用非法方式利用自己的资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避免损失。操纵证券价格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此罪是依靠操纵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来实现犯罪目的,并以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广大股民的利益为犯罪对象: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某一具体的个体。因此B选项是最符合题目的答案。
14.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C
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按照抢劫罪处理。所以甲乙为了抢劫财物而杀人的,定抢劫罪。
甲乙两人将丙杀害后,编造丙被绑架的谎言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因为此时丙已经遇害,甲乙二人并没有实施绑架行为,而是利用别害人丁对于丙安危的担忧侵犯其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
甲乙二人在完成抢劫后,又另起犯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该并罚。
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都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题目中某甲具有医师资格,所以A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335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是过失犯罪,还必须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本题目中甲某的行为虽是故意为之,但没有构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生擅自为多人进行手术构成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本题应选D项。
16.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A(当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为B)
解析:《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本题中甲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所以此时出现的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要根据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解决。该《纪要》规定,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当年司法考试给出的参考答案为B项。
17.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解析: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甲将3岁小男孩骗走,欲以此项孩子家长勒索钱财,此时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甲在无法获得勒索财物的情况下,另起出卖幼儿以换取身价的犯意,并将小孩以4000元买到异地,构成拐卖儿童罪。本题中甲出于实施绑架和出卖儿童的两个故意,相继实施了偷盗儿童和出卖儿童这两个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即甲所实施的两个犯罪不具有以实施其中的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犯罪的结果有触犯另一个罪名的情形,也就是说甲所实施的两个独立的犯罪,因此构成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8.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而甲作为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作为公司的财务部主管,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更大一些,因此甲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所以,选项C正确。
19.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答案:A
考点: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解析:本题考察含有敲诈勒索因素的诈骗行为的定罪。初看起来,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甲威胁乙,乙因为害怕而给了甲2000元。但仔细分析,此题还是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敲诈勒索罪中,受害人并没有被骗,他是因为害怕而迫不得已交付财物的。而在本题中,受害人其实是被骗了,他虽然也是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的财物,但他以为这是丙所要求的,而事实上,丙并不知道此事。所以,甲还是通过欺骗方式获得他人财物的。因此,甲构成诈骗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20.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答案:C
解析:甲的行为发生在搬运场一一生产领域;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一一业务过失;轧死一名职工一一重大后果。以上三点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侵犯的是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排除掉B项。《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意味着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所以本题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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